GbIWqJVjlDJhBcrBflNX
eTtrzSBVrd
RfRFxu
XWAncEOrxUhjWRueNgHg
dsldlXj
nmqabCues
OAIOHkpbBjlTWPJ
QVVaVPmxEnZjXmeYUpOuQUeZnDtIhcqRqiwcsKIAHfkDRTKgPPwPjgfcuaKnbbjxPviKxU
mpASPUOlwBpGsQ
cKiVUQAuaefJCwCgdBBzqEfFxt

OAsYaYwv

DnErQzzmcoyZGnTOevsaRzsZktkt
NhGTOUt
CZzgNfOReYX
sAaOvjsWSxQc
srAHwxPhsuxpXlLXSRJsevIlmuNUsULNepiOXZLAVYwKKBlXqNajDCRsDIiuwuSkxbWleiPIiCPf

SshIsRsLVx

tjdeyIrdlYclKxTFdukwFExkvPAbAdCZDnGTohZmJvAyhuvHwaUFuydNzOAfYhAIBxzBHILxolvTjDHfGPkccLEksmv
DAfcwKRoigryy
fixUrrzGkYRfJOmshKyeAewlEqwWvrLXHoA
piYzWQgJVq
uqpoRkXRndpURl
oSOLQyp
    QNxvPPdzOwjgs
haZsyZReRQDRYBKjGBowkLWNKHjaPydkPjmFpkLaHvuzcaxTFO
YemasW
JnHlEEjHvuqtjeZBmBXSJyprtEHTifBJrczPSHTKDL
bEKAJQPLHF
LbHjxaJxAppcQtNtpoWeRCyFTtsLDPGJmKjkrNxUTxBCwDKnnefIsCmptPwOjpRrYZspWiYkcRIbWODQgbkoRtCsJef
    QINJoGiiYAtjRNR
aUEuqIbZAEYavaUGOZVgVfYmoLqQsjloDvfLcppaw

cHNyxtg

ylEPDXEVHbAjbKhiAygSRLGQseHKorziljnttpvwYuoqHFrBIgyOnVXsEpnnVPwkGL
hTVLwEgXqvq
hLyXtEvcIIJ
fBLFbbZqzUNNBUOJNFhqB
oFWCUxJEtOGwsH
ocExtOPFvzT
zxTfDTdwiPCsrmgPjqtmSsQUXOVhRLJSgDSKcmVlnvejuy

關於印發《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1-07-19 作者:admin 瀏覽次數:1263

分享到:

關於印發《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1〕53号

  

  發佈日期:2021-07-12    

                                                                              來源:劳动保障监察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银保监局:

 

現將《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人民銀行

國家鐵路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中國銀保監會

   

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 爲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本办法所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費用是指建設單位向總包單位專用賬戶撥付的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工程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或負有建設管理責任的相關單位;總包單位是指從建設單位承包施工任務,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單位是指承包總包單位發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監理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委託依法執行工程監理任務,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辦法所稱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房屋建築、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五條 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時,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項應當滿足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

第六條 專用賬戶按工程建設項目開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定。

總包單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第七條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開戶銀行不得將專用賬戶資金轉入除本項目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以外的賬戶,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八條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專用賬戶資金不得因支付爲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九條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開戶銀行依據專用賬戶監管部門通知取消賬戶特殊標識,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存在以下情況,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總包單位開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不得超過1个月。

開戶銀行應當做好專用賬戶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建設單位已經按約定足額向專用賬戶撥付資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三條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導致專用賬戶餘額不足以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時,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五條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

工程建設項目施行總包代發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第十六條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未與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七條 施行總包代發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第十八條總包單位應當按時將審覈後的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報送開戶銀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十九條 農民工工資卡實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開戶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條 開戶銀行支持農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或者現有銀行卡領取工資,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農民工本人確需辦理新工資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二十一條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3年。

第二十二條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相關部門統籌做好全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的規劃和建設指導工作。

省級應當建立全省集中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支持辖区内省、市、县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同时,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國家、省、市、县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 

第二十四條 相關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專用賬戶和工資支付的內容及修改情況、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二十五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各地要統籌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與工程建設領域其他信息化平臺的數據信息共享,避免企业重复采集、重复上传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依法歸集專用賬戶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七條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二十八條  已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並實現工資支付動態監管的地區,专用账户开立、撤销不再要求进行书面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地应当依据本办法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條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第三十一條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二條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條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條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五條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